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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投资优惠政策-创业投资

    1.创业投资机构对《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指南》确定的项目进行投资,累计投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总额70%并且其中不低于30%投资于创始型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2.前款规定的累计投资额,包括创业投资机构自计算时前5年内已经从被投资企业退出变现的投资额;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额,按投入时的实际数额计算。

  3.创业投资机构可以按当年总收益的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以结转下年度,但其总额不得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

  4.创业投资公司投资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技术创新产业的投资额,超过其全部已投资额的70%的,经市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享受深圳市的相关优惠政策。

  5.从200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科技三项经费每年安排2000万元,作为支持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资金。该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一是建立、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留学生创业园;二是对留学回国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贷款优惠贴息。

  6.对留学人员来深从事科学研究及投资、兴办各类实业的,实行下列鼓励政策:

   从事科研工作,其研究课题经市科技局认定属于高新技术项目的,可获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10-15万元人民币;
   兴办评估、咨询、顾问等中介服务机构获第三产业的,各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留学人员投资领域,除国家禁止行业外,其他行业适当放宽。

   以专利、非专利技术成果入股的形式投资的,其技术成果作价可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经市科技局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可达注册资本的35%。合作双方另由约定,可按约定执行。

  7.鼓励创业投资,培育创业投资市场。鼓励海内外投资者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在我市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凡符合我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导向的项目,累计投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总额70%并且其中不低于30%投资于创始型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政府导向的高新技术项目尤其是种子期项目,市科技发展资金采取多种形式与创业投资机构匹配投入。建立担保代偿金和再担保制度,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的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

  8.通过“厂房再造、产业置换”扩大软件和科技孵化器的空间。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区政府和相关企业(单位)以不低于1:2的比例进行配套,将现有旧厂房改造为软件园和科技孵化器。

  9.扶持孵化器发展。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予以最高300万元的资助,主要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通讯、专业实验室设备仪器等共享设施建设。市政府出资建立专业化生物孵化器。

  10.市政府从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一定金额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项资金,一次性无偿资助通过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每个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资助额为其总投资额的20%,最高为300万元人民币。

  11.通过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由市财政参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政策给予补贴。

  12.根据实际情况,科技企业孵化器公用服务设施,按有关制度规定报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更新和改造。

  13.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为入孵企业办理调干调工、毕业生分配、入户、出国赴港澳等手续方面享受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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