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灯不节能 消费者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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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能灯不节能,就失去了意义。为规范节能电光源市场秩序,加强对市场上销售的节能灯质量的监督管理,日前,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长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节能灯产品的经销单位进行质量监测,在开展市场检查的基础上,对通化市、辽源市、长春市11家经销单位销售的节能灯进行了质量抽查,共抽检30组样品。对节能灯的标志、外形尺寸、预防触电、机械强度、启动性能、灯功率、初始光效、颜色特征8个项目进行了检测。经检测,18组合格,12组不合格,监测合格率为60%

  检测中,工作人员发现部分节能灯灯功率偏差大。灯功率是指正常工作时消耗的有功率,反映了产品的耗能指标,功率过大或过小,反映企业实际生产能力与设计能力不符,名不符实。本次抽查中有7种产品该项不合格。其中部分企业功率偏差过大,有些企业为了提高售价往往将小功率灯标称大功率灯,使得实测功率与额定功率相差较大,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此外部分节能灯存在初始光效不合格的现象。抽查中发现,有3种产品该项不合格。初始光效质量的高低直接反映了节能灯性能,主要原因是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用普通卤磷酸钙荧光粉代替节能高效的三基色荧光粉,使得初始光效达不到标准要求。

  颜色特征的色品容差不合格也是其中之一。该项指标是指灯的发光色表的目标值与设计目标值的差距,这个值用来表示光源的色表,即光源的发光颜色。国家标准中规定色品容差≤5,而有的企业色度容差平均值与国家标准相差甚远。本次抽查中有2种产品该项不合格。

  检测结果表明,大型或名牌企业生产的产品合格率较高,而小型企业生产的产品合格率较低,原因主要在于某些小型生产企业对标准的理解不够完善,对产品质量不够重视,盲目降低成本,偷工减料,或采用低质原材料和零部件,或简化生产工序和必要的检验过程。

  对此,吉林省工商局提醒消费者选购节能灯产品时注意首选知名品牌。这些产品整体质量较好,产品安全指标和产品性能指标均能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其次选择包装完整,标志齐全。外包装上通常对节能灯的寿命、显色性、正确安装位置做出说明。打开包装后,在节能灯本身上还应有一些必要的标志,主要有:电源电压、频率、额定功率,制造厂的名称和商标等。最后要注意节能灯质量。一般灯管表面应光滑,涂粉均匀,无发黑现象;上下晃动节能灯时,内部应无碎渣响动的声音。灯头与灯体连接应牢固,可在一个灯座上反复安装、拧下几次,灯头不应松动脱落。灯头中心焊点不应过高,且应均匀、发亮。

  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也应注意不可使用装有调光开关的灯具。电源电压稳定,且应与灯的标称额定电压相符。更换节能灯时,应避免手握灯管,并注意断电后再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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