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垃圾处理经验:生产者要缴纳资源回收清理费

南方日报

  台湾环保人士发布的《台湾垃圾全记录报告》显示,生产者责任延伸到回收制度已在台湾实施了20多年。台湾通过立法规定生产者缴交资源回收处理费,建立资源回收体系,公布应回收废弃物目录,大大提高了回收比例,大部分物品回收比例在12%78%之间。

  在台湾,自1988年起即立法(《废弃物清理法》)规定,物品或其包装、容器经食用或使用后,若存在下列性质的,包括“不易清除、处理”、“含长期不易腐化成分”、“含有害物质成分”以及“具回收再利用价值”等方面,由该物品或其包装、容器之制造、输入或原料之制造、输入业者负责回收、清除、处理,并由贩卖业者负责回收、清除工作。与此同时,台湾从1989年开始,还逐年公布必须回收的可回收物目录。

  由这一法规,开启了台湾回收的责任制度,明确了物品或其包装、容器之制作、输入、贩卖业者应负回收清除处理责任。后经不同的制度设计与政策变迁,资源回收系统在原有拾荒体系,逐渐成为循环经济产业。据介绍,1997年,台湾规定制造及输入业者,依核定之费率缴交“回收清除处理费”,成立“资源回收基金”,建立纳入政府体系的回收基金会。物品以及容器的制造、输入、贩卖业者,必须负起回收责任,方式是要先申报营业的数量,并按照政府公告的费率,缴交处理费到这一“资源回收基金”。而另一方面则是,资源回收在台湾形成专业化的体系,最基层的回收参与者(学校小区、卖场、地方政府清洁队、民间宗教社会福利组织)回收后,或送或卖,进入资源回收清除业者(大陆称为“资源回收企业”),以及再生产业者管道,这些处理业经过稽核认证后,就可以向回收基金会,依种类数量得到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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