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汽车引擎空转的法定要求

背景

车辆空转引擎造成空气污染、热气和噪音滋扰,并且浪费燃料,从而引致全球气候转变。为解决这些环境问题,香港政府经谘询公众后,在20104月向立法会提交《汽车引擎空转(定额罚款)条例草案》。经立法会的法案委员会讨论和审议后,《条例草案》于20113月获通过。

生效日期

《条例》在20111215日开始生效。

规定与罚则

根据《汽车引擎空转(定额罚款)条例》(《条例》)(611)规定,除非获得豁免,任何汽车的司机均不得在车辆停定时让任何属于车辆一部分的内燃引擎1,2于任何连续的60分钟时段内合计运作超过3分钟("停车熄匙规定")。执法人员可向违反停车熄匙规定的司机3发出罚款通知书,要求该司机缴交定额罚款$320。交通督导员和和环境保护督察均获授权执法。

如司机在收到罚款通知书后,再让车辆引擎空转,于其后任何连续60分钟的时段内,引擎空转合计运作超过3分钟,执法人员可就其再次违反停车熄匙规定向该司机发出另一张罚款通知书。

附注:

1.内燃引擎指燃料在内燃烧室内燃烧的引擎。

2. 驱动车辆的内燃引擎和其他属车辆一部分的、附于该车辆的、位于该车辆内的或在车辆上的内燃引擎,无论用途为何,亦须受规定所限。

3.司机指任何掌管或协助操控车辆的人。

规管范围

停车熄匙规定适用于:

1.香港所有道路,包括私家路和停车场;

2.全年任何时间; 

3.所有装置有以汽油、柴油或石油气等为燃料驱动的内燃引擎的汽车,以及正在燃烧这些燃料的混合动力车辆。由于电动车辆和只有电动马达在运行的混合动力车辆不会产生废气,因此停车熄匙规定对它们并不适用;

4.所有装有内燃引擎的车辆,不论是在路面行走的私家车、电单车和各式商用车辆,或用于非路面运作的车辆,例如铲车和高尔夫球车等;以及

5.车辆上所有内燃引擎,即驱动车辆的内燃引擎和其他属车辆一部分的、附于车辆的、位于车辆内或车辆上的内燃引擎,无论用途为何,亦受规定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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