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由广东省投资促进局提供

 

1、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83号)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215日起,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再征收出口关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已于200811施行,为保证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明确了下列企业预缴问题:(1200811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2)深圳市、厦门市经济特区以外的企业以及上海浦东新区内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原采取按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3)原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采取按月预缴方式,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预缴。(原文请阅中国投资指南网http://www.fd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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