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由广东省投资促进局提供

 

1、《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9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己经20083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执行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的税务处理问题作相关处理。(原文请阅中国投资指南网,http://www.fd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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