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一、大宗农产品8月起实行进口报告管理

 6月24,商务部发布关于实施《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农产品目录及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自2008年8月1起,凡进口《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项下大宗农产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受委托组织办理本企业基本情况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名称、企业海关代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统计负责人姓名与签字等。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通过相应电子报告系统向受委托组织进行报告。如无法通过电子方式报告,可下载《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统计报表》传真报告。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下述情况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履行进口报告义务:1.签订进口合同;2.货物在装运港出运;3.货物抵达目的港;4.报告事项发生变更。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联系人、联系方式、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贸易方式、贸易国(地区)、原产地国(地区)、合同号、合同数量、合同船期、装运港、预计抵港时间、实际船期、装船数量、进口报关口岸、进口数量和实际抵港日期等。

商务部定期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专栏”对外发布《目录》项下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内容为:预计进口数量、预计货物到港时间、实际装船时间、实际装船数量、装运港、原产地国(地区)、主要口岸进口情况等。

对外贸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大宗农产品有关进口信息的,商务部应向国家统计局通报。在统计部门依法给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后,商务部可以对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禁止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二、三部委联合下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

为有效甄别货物贸易项下资金流入的实际贸易背景,加强出口交易与收结汇真实性及其一致性的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8714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企业出口收汇(含预收货款,下同),应当先进入银行直接以该企业名义开立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需要结汇或者划出的,企业应当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连同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一并提交银行办理。

《办法》要求,外汇局应当加强对银行和企业办理出口收结汇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备案管理,促进对外贸易规范发展;海关应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监管,规范企业出口申报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同时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实行登记管理。《通知》指出,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包括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企业应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自2008714日起,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条款的,应按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实施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的公告》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和外贸发展的新要求,促进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持续、协调、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出入境检验检疫“大通关”建设,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718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实施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的公告》,决定实施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

自公告之日起,进出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直通放行申请,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据《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管理规定》(附件)对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直通放行。

 

四、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

为规范进出口企业申报行为,提高申报数据质量,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于200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于2007年对《目录》进行了修订。根据当前海关监管的需要,724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08年版《目录》,该《目录》自200881日起施行。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通知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

7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从200881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同时取消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主要包括蚕丝、毛纱线及其机织物、棉纱、棉机织物、化纤长丝、化纤短纤以及其他纺织制成品等。取消出口退税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包括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等。

以上调整的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8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8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1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12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六、CEPA补充协议新推29项开放措施

729,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曾俊华在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以下简称“《<安排>补充协议五》”),该协议将于200911起正式实施。

《<安排>补充协议五》在《安排》及其四个补充协议的基础上,对香港进一步扩大开放。在服务贸易方面,内地在17个领域共采取29项具体措施,其中对会计、建筑、医疗、人员提供与安排、印刷、会展、分销、环境、银行、社会服务、旅游、海运、航空运输、公路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15个领域在原有开放承诺基础上,进一步采取简化审批程序、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取消股权限制、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等措施,同时新增加与采矿相关服务、与科学技术相关的咨询服务2个领域。此外,双方还增加“品牌合作”作为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新的合作领域,在原有的电子商务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增加合作内容;在专业人员资格互认方面,提出了深化会计、建筑领域互认工作的措施。本次补充协议不但包括在全国范围实施、开放力度较大的措施,也有为深化粤港合作而采取的在广东省先行先试的措施,这些措施将为促进粤港两地的交流与合作发挥积极作用。

 

七、外汇新条例取消强制结汇

86,国务院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新《条例》取消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的要求,从而有助于减轻国家外汇储备的压力。

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原《条例》自1997年以来的又一次修订。原《条例》规定: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新《条例》取消了该强制性要求,境内机构可以保留外汇收入。同时,新《条例》取消外汇收入强制调回境内的要求,允许外汇收入存放境外。

此前,我国执行强制的结汇制度,企业出口商品和服务所收入的外汇除按规定保留一定额度外,其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后者又将外汇卖给央行并形成外汇储备。伴随中国连年巨额的贸易顺差,央行掌握的外汇储备金额也连续创出新高。近两年来,央行调整政策取向,推行“藏汇于民”,逐步放宽企业和个人持有外汇的自由度。

新《条例》鼓励资本流出,简化对境外直接投资的行政审批程序,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的管理原则。

此外,新《条例》大大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新《条例》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和合法的交易基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管理,要求资本项目外汇和结汇资金应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增加对外汇资金非法流入、非法结汇和违法流向等行为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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