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升降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考核管理,强化激励效果,根据省委十届八次全会关于建立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升降级制度的要求和《广东省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在省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中的得分情况,对各园区实施升降级;省对各园区的考核评价采取统一考核、分类评比的方式进行,按照示范园和非示范园两种类型分别确定考评排名及等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园,是指省产业转移竞争性扶持资金中标园(即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本办法所称非示范园,是指除示范园外其他经省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四条 在省组织的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中已达标但排名最后1名的示范园和排名最后两名的非示范园,由省政府给予黄牌警告,并在全省通报。
  第五条 示范园在省组织的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资格并在全省通报:
  (一)考评不达标;
  (二)连续两年考评在示范园中排名最后1名。
  第六条 非示范园在省组织的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资格并在全省通报:
  (一)考评不达标;
  (二)连续两次考评在非示范园中排名最后两名。
  第七条 取消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资格,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发文明确;取消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资格,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文明确。
  第八条 示范园被取消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资格的,降格为非示范园,由当年考评排名第一的非示范园递补为示范园,但递补的示范园不再享受过去已实施的示范园有关资金政策;非示范园被取消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资格的,该名额可依照《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和《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择优认定递补新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九条 由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降格为非示范园的,按照非示范园有关要求进行管理,不再享受现有及以后出台的示范园相关政策,但可以享受现有和以后出台的非示范园相关政策,并按照非示范园要求接受考评。
  第十条 被取消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资格的,不再享受现有及以后出台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相关政策,所在县(市、区)两年内不得提出设立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申请。
  第十一条 在省组织的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产业转移园,省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以下奖励和扶持:
  (一)省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具体奖励数额及奖励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另行制订。
  (二)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奖励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另行制订。
  (三)省各有关部门掌握安排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结构调整与挖潜改造资金、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等各类资金优先予以扶持。
  (四)省举办的相关招商引资活动优先予以推介。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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